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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

发布时间:2015-05-29 09:46:03


(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济难以为继的;

    2、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理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五)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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