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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参与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15-05-29 09:42:01


   一、事人不准到办案人员家中。

    二、当事人不准向办案人员请吃送礼或为办案人员办私事。

    三、当事人不准通过任何渠道向办案人员捎话讲情。

    四、当事人不准向办案人员行贿。

    五、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或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金额个人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单位为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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