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包括翻译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5、进行质证、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6、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7、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