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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法院:法官驱车日行千里,控制财产促其履行

  发布时间:2015-05-26 08:33:30


    王某等三人申请执行鸡东县国峰建筑工程装修队、鸡东县基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民初字第9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鸡东县国峰建筑工程装修队赔偿王某等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1.44万元,鸡东县基业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5年2月10日王某等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鸡东县国峰建筑工程装修队的投资人孙某某及实际经营人孙某在其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永安村有财产。执行人员立即驱车一整天,日行千里,赶到吉林省。来到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最终调查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0.96公顷、退耕还林7.5亩、土地直补、退耕还林补偿款及被执行人在邮政银行存款,并在第一时间依职权查封、冻结、扣划了二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后经本院走访调查,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孙某的姑爷于某,做于某思想工作,向其告知不履行法律判决的后果。被执行人孙某在几日后主动来到法院,向本院提交了鸡东县国峰建筑工程装修队和鸡东县基业建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本案标的51.44万元,案件受理费9072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7650元,共计53.26万元。鸡东县国峰建筑工程装修队承担35万元,鸡东县基业建筑有限公司承担18.26万元。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全部履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邵卉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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