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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肇事逃逸 赔偿责任独自承担

  发布时间:2015-05-07 13:50:24


    被告周某某为其所有的本田轿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时又为该车投保了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5年1月17日19时43分许,被告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其本田轿车,与原告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杨某及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原告奕某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弃车逃逸。二原告伤后,被送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用费合计26万余元,周某某支付其中的5万余元,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向二原告支付医疗费1万元。经当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杨某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奕某某无责任。因治疗需要,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周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医疗费15万元。其他赔偿项目待医疗终结后另案起诉。

    经本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五)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综上,周某某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的行为,符合《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之外的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周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邵卉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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