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拒证推定规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1-12-02 13:45:56


【案情】 

 原告某汽修厂与被告许某签认的劳动合同规定:许某经该汽修厂培训和出资招用后,如果服务年限少于培训(聘用)合同规定时间,不经汽修厂同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许某擅自解除合同,应向汽修厂支付培训费3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该合同,被告许某则否认自己曾在该合同上签名,但承认自己确实于2002年到该汽修厂工作,也的确与原告在2007414日签订过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但被告并不持有该合同,因而拒绝提供。

 一审法院于2010213日依法委托有关机关对该签名进行技术鉴定,但因技术原因无法对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承认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提出异议,被告签名也因客观因而无法鉴定笔迹的真伪,但因被告拒绝提供自己所声称的真实合同,法庭依法推定原告提供的合同具有证明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培训费1.5万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许某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拒证推定规则是拟制的法定效果

     拒证,是举证妨碍的一种,系指因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而导致这些相关证据资料丧失证明价值的事实状态。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往往在立法中明文规定对此行为拟制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诉讼法律后果,或者授权法官据情判定是否对行为人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是我国对拒证推定规则的明确规定。

   二、拒证推定规则符合经验理性

   拒证推定规则实际上是将法官在实务中本应以经验法则作出的推定予以特定化、法定化。首先,拒证推定是一种根据经验法则进行的逆向推定,符合经验逻辑。一般来说,当事人会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证明已方主张。而当其拒绝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时,结论应是该证据对自己不利或对对方有利。这是拒证推定规则的合理性基石。其次,拒证推定规则是裁量推定,由法官自由裁量。在个案的具体情形下,对于是否符合本项规则所设立的旨意,由法官据情裁量。依据证据裁判主义,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在符合证据能力的基础上,对全部证据的证据力进行合法的自由评判。因此,对于拒证推定,不仅立法(包括司法解释)上应该谨慎,在审判实践中也应严格掌握。

   三、拒证推定成立的要件

   拒证推定成立的要件包括:第一,拒证主体必须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和第三人。第二,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必须应由被拒绝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三,拒证当事人必须确有被拒证的证据。第四,拒证当事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拒证的故意。第五,实施了拒证行为。第六,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确定。

   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法院可以合理、合法地推定,被告所声称的真实合同与原告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内容一致,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可以成为确定原告、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法律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被告许某既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吴奎波  编辑:付杰  审核:张冬梅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