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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罪犯姜德岩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29 15:43:14


    罪犯姜德岩,公民身份号码23032********,女,194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鸡东磊众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鸡东县众安石材经销处、鸡东县众鑫碎石经销处、鸡东县汇锦碎石经销部实际经营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工商行商品楼6单元202室。

    2025年12月31日,本院依法作出(2025)黑03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罪犯姜德岩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26年4月15日,二审宣判维持姜德岩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的判决。2026年4月17日,判决生效后,在收押执行过程中,鸡西市看守所以罪犯姜德岩入所患有严重疾病,再羁押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为由不予对罪犯姜德岩进行收押。后罪犯姜德岩及其家属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罪犯姜德岩暂予监外执行,并递交相关住院病历等材料。

    本院依法通过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鸡西市人民医院对罪犯姜德岩进行病情诊断鉴别。2026年7月2日,鸡西市人民医院对罪犯姜德岩病情诊断,诊断为小细胞肺癌、肺继发恶性肿瘤、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

    2026年7月6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姜德岩患有小细胞肺癌、肺继发恶性肿瘤、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的病情诊断依据比较充分,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其所患“小细胞肺癌、肺继发恶性肿瘤、颈部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标准规定的严重程度。

    经委托鸡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罪犯姜德岩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26年7月15日,鸡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接收姜德岩在其辖区内社区矫正。经征求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意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姜德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于2026年7月22日建议对罪犯姜德岩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依据鸡西市人民医院病情诊断及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意见书,结合鸡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评估意见和鸡东县人民检察院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罪犯姜德岩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决定面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受理单位:鸡东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丽  5560003

    鸡东县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郑佳宝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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