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同军,男,公民身份号码23030********,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康乐2号楼5单元503室。
2025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2025)黑032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吕同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个月零六日。收押执行过程中,鸡东县看守所以罪犯吕同军入所体检显示右肺结核、腹腔积液、心功能四级、心包积液、肺动脉高压,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出现猝死风险为由不予对罪犯吕同军进行收押。后罪犯吕同军及其家属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罪犯吕同军暂予监外执行并递交相关住院病历等材料。
本院依法通过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鸡西市人民医院对罪犯吕同军进行病情诊断鉴别。2026年6月24日,鸡西市人民医院对罪犯吕同军病情诊断为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IV级、胸腔积液、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
2026年7月2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为吕同军患有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IV级、胸腔积液、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的病情诊断依据比较充分,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所患“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IV级”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标准规定的严重程度。
经委托鸡西市鸡冠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罪犯吕同军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26年7月7日,鸡西市鸡冠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以吕同军暂予监外保证人监管能力弱、居住地综合考量不够稳定,且前科劣迹情况严重为由,不同意接收吕同军在其辖区内社区矫正。经征求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意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吕同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于2026年7月8日建议对罪犯吕同军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依据鸡西市人民医院病情诊断及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意见书,结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吕同军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决定面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受理单位:鸡东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默 556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