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井祥,公民身份号码23082********,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明义乡新生村1组542号。
2025年10月28日,本案依法作出(2025)黑032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罪犯李井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收押执行过程中,鸡东县看守所以罪犯李井祥入所体检显示肝脏弥漫性病变(考虑肝硬化)、肝内多发中等回声结节(考虑占位性病变)、血常规显示血小板低(考虑肝占位性病变、腹腔内由少量积液),考虑肝癌可能为由不予对罪犯李井祥进行收押。后罪犯李井祥的儿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罪犯李井祥暂予监外执行并递交相关住院病历等材料。
本院依法通过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鸡西市人民医院对罪犯李井祥进行病情诊断鉴别。2026年4月10日,鸡西市人民医院对罪犯李井祥病情诊断意见为肝恶性肿瘤、乙肝、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脾大、脾功能亢进、脾占位、糖尿病。
2026年4月14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出具审查意见,意见为“李井祥肝占位目前缺乏肝脏恶性肿瘤的病理学检验,故可遵循医嘱在适当时机进行肝占位的病理学检验,以最终明确诊断。李井祥所患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经佳木斯市桦南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李井祥本人在新生村居住,没有不良习惯,违法行为对社区和社会影响较小。经征求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意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5月15日建议对罪犯李井祥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依据鸡西市人民医院病情诊断及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审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讨论,决定将罪犯李井祥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决定面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6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3日。
受理单位:鸡东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默 130*****
鸡东县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