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极其重要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体系对人性的基本约束和基本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予以了确立。然而,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不守诚信、法律意识淡薄等状况依然存在。
近日,审判员吕仙华在开庭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当事人为证明其开销较重而提交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出现较大争议,审判员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电话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核实,通过核实发现合同内容虽然是真实的,但是合同落款签名系被告冒名代签,被告也承认了自己的冒名代签行为。审判员当场对被告进行依法训诫,并对在场的当事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批评教育,被告认识到了错误,也对其代签行为十分后悔,当场向法庭进行了道歉。最终本案也在审判员的释法说理下达成了调解,被告表示自愿按时给付原告抚养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通过调解、调查核实、训诫多种手段的结合,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矛盾重重的抚养费纠纷,也达成了诚信宣传的良好效果,成功体现了审理一件,治理一片的审判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