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执行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被执行人鸡东县某镇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公司期间,城建和开发该镇住宅楼工程期间,朱某某、赵某某、于某某、杨某某、董某某五人于2019年为其提供抹灰、更夫、机电维修、木工、瓦匠等工作。该公司拖欠5人劳务费共计49500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后上诉至人民法院,经民事调解后,被执行公司仍未履行偿还义务,遂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该公司负责人传唤至法院,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执行法官一再向其强调这是工人的血汗钱,不能拖欠,并向其阐述了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经过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和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认识到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是应尽的义务,拖欠工资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立刻联系家人筹款14000元并交到了法院。他对办案人员说:“公司转让的时候,他没跟我表明债务的问题,但是既然我现在接手公司了,法院怎么判的,我就怎么履行,但是我现在就有14000元,先给大家分一分吧,等11月份,我的工程款到位了,剩余的钱就都能支付了。”该案最终得以快速和解。
鸡东法院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始终坚持快立、快执的原则。执行过程中,综合运用纳入被失信人名单、限高等措施不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及时兑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