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法官,真是太感谢您了,水稻的余款已经收到了,比约定的时间还早了好几天呢!”当事人开心的说道。
2021年12月9日,被告以1.25元每斤的价格收购原告的水稻,收购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189550元的欠据,后在原告的索要下被告陆续偿还了139550元的水稻款,但剩下的50000元的余款一直没有给付,原告无奈起诉到法院。、
在原告起诉后,法官何丽群立即了解事情经过,考虑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案件调节的可能性比较大,为了使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法官何丽群及时和被告取得联系,在其耐心的劝说下被告答应偿还余下的水稻款,但是还需要一些时间,法官将这一情况向原告进行了转达,原告表示愿意再给被告几天的时间,最后在约定日期的前两天原告就收到了剩下的水稻款,原告撤诉。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于天。鸡东县人民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初心使命,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