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东县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被执行人死亡的执行案件。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被执行人死亡,执行案件将如何继续推进?如何在现有制度规定框架下推进被执行人死亡案件的执行,最大程度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考验着法院的执行智慧。
【案件回顾】
蒲某某与姜某因民间借贷纠纷闹上法庭,经法院调解蒲某某偿还姜某两笔借款,分别是15000元和2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蒲某某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了姜某20000元,并承诺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某称,今年2月,她向蒲某某索要欠款,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执行局在接到案件后便到被执行人所在村进行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蒲某某于2021年7月20日死亡,后经调查,被执行人蒲某某的遗产分别为银行存款7128.2元,一处位于鸡东县鸡东镇某村的房屋,执行人员对以上所查到的遗产采取了控制性措施。据了解,蒲某某有两个儿子,蒲某君系蒲某某小儿子,大儿子蒲某斌离家出走十余年,老两口都是由小儿子蒲某君照料。执行人员将蒲某某的妻子和儿子约至法院接待室,在接待室里,执行人员对其说明了详细情况,因蒲某某已死亡,名下有房产,按照继承顺序蒲某某妻子及其儿子蒲某君系第一顺位继承人。人民法院告知,继承财产需承担继承范围内的债务,若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将对遗产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人员善意释法明理后,蒲某君称自己将履行本案欠款,不想让自己的母亲没有住处。几天后,蒲某君将本案执行款15000元转至法院执行款专户,姜某也表示,自己将不追究利息,本案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民法典》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执行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父母的债务,在他们生前由父母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子女没有义务替父母偿债。他们去世后所欠税款和债务,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不用承担父母的债务责任。子女在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不足部分子女无需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