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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作风·办实事】鸡东县首例高空抛物案判决生效了!

  发布时间:2022-08-01 14:31:02




    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进程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高空抛物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7月,鸡东县首例高空抛物案如期开庭。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3日18时30分许,在鸡东县北华大街某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被告人李某因与妻子王某发生争吵,将一个直径为15公分的塑料花盆与一个直径约30公分的陶瓷制花盆(含土),从朝向北华大街人行道、距地面高度为8.7米的窗户里连续抛下,塑料制花盆掉在地面上破裂后未造成损害后果,陶瓷制花盆砸到楼下停放的一辆银色雪佛兰汽车后风挡玻璃上,造成该车后挡风玻璃破损。经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中被砸车辆损坏价值为人民币697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名成立。李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理。李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虽然赔偿了被砸车辆的维修费用,并取得车辆所有人的谅解,但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7月11日执行逮捕,被告人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不上诉,同时在上诉期内也没有提出上诉。这个案例告诫大家,无论情绪有多激动,请用理智控制自己,不要用实践去证明“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深刻内含。

责任编辑:郑佳宝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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