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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兴商宣传月】释法明理促执行 锦旗字字显真情

  发布时间:2022-06-30 17:39:32



    近日,在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民事案件,让我们认识了这样一位好村官——杨某某。在执行完案件后,执行局的办案人员收到了他送来的一面写着“尽心尽责 为民服务”的锦旗。让我们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2006年年初到2008年年末,杨某某担任鸡东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村里响应县政府号召开展文明村建设,杨某某为村里修路、自来水等工程共垫付83797.47元,记载于该村往来账目。2008年该村村委会支付给杨某某1829元,余款81968.47元经杨某某多次索要,均未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杨某某的诉讼请求。该村村委会辩称,2008年村里往来账上的确是村里欠杨某某81968.47元,但是现在村里账目上显示杨某某欠村里18264.93元,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杨某某欠村里18264.93元情况不属实。

    【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杨某某垫付的83797.47元,属于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该村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故杨某某要求该村给付欠款81968.4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执行过程】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鸡东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1968.3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鸡东县某村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鸡东某银行有存款,执行人员对该款采取冻结强制措施。因在15日内未得到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申请,执行人员依法扣划账户中存款86404元。

    【锦旗相赠】

    在法院执行人员的有效执行下,杨某某终于松了一口气。他对执行员说:“多亏法院执行局,我才能拿回自己的血汗钱。这春耕期间,买化肥农药需要钱。又因为疫情,家里真是揭不开锅了,感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辛苦付出,我也不会说什么好听的,只能送一面锦旗,来表达我对鸡东法院执行局的感谢吧。”但是

    一面锦旗代表的不仅是感谢,还是对法院执行干警公正执法,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的肯定,更是对以后执行工作的鞭策与鼓励。今后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郑佳宝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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