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是真实、诚恳,“信”是对自己的承诺负责,言而有信,诺而有行,诚实守信是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优良道德品质,既是个人道德的基石,又是社会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诚信缺失的个人将失去他人的认可,诚信缺失的社会将失去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的支撑。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学习一起与“守诚信”有关的司法案例。
2018年1月1日,王某与范某因去俄罗斯种地向徐某借款20万元,王某、范某为徐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年利息2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本息,王某、范某亲笔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借款到期后,经徐某多次索要,王某、范某一直未给付。
2020年冬,范某因病去世,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刘某(刘某系范某妻子)、小范(小范系范某儿子)立即偿还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某辩称“借款是2018年与范某去俄罗斯种地借的钱,本人与徐某并不认识,因当时范某说只是帮忙签字不用还款,所以才签的字,自己现在欠多笔外债,生病无法工作,不应承担该笔借款。”小范辩称“与徐某不认识,徐某陈述和起诉的时候借多少钱,约定内容没有自己,对自己成为被告不知情,有异议。”刘某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本案法官认为,范某、王某向徐某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徐某已经向范某、王某按约定提供了借款本金20万元,范某、王某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王某虽然辩称,自己与徐某并不认识,只是帮忙签字,但王某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且范某、王某确实收到了该笔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支持。范某于2020年冬因病去世,范某生前以种地为生,种地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范某妻子刘某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徐某要求小范共同偿还借款的问题,因小范未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不是此笔借款的借款人,且小范自愿放弃继承范某遗产并向法庭提交书面《放弃遗产继承书》,故对徐某要求小范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公民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不仅仅是借条签署就成立的,还需要对方实际收到款项。该案中,范某、王某向徐某借款并实际收到了该笔借款,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范某、王某理应偿还徐某的借款,王某认为自己并不是该笔借款的实际受益者,且自己身体不好无力偿还,不应还款,但王某实际上收到了该笔借款,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偿还借款。
在审判执行的过程中,法院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公民以诚实守信传统美德为正确导向,通过司法对民的行为进行指引,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的强大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