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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作风·办实事】养老保险保养老 欺诈骗保不可行

  发布时间:2022-05-25 16:47:31



    养老保险本是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可有的人却利欲熏心,企图通过伪造档案材料,篡改个人档案信息等各种手段,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金,最终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

    近日,鸡东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段某(已死亡)伪造档案材料,篡改个人档案信息,将自己的农村户口办成城镇户口、姓名改为李某且篡改了年龄。随后,李某指使在鸡东县某公司退休的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出具曾在鸡东县某公司工作过的虚假证明,李某某利用虚假户口和证明向鸡东县社会保障局申请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取得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资格。自2015年3月27日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共骗取养老保险金12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接受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三人均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某上缴至鸡东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124553.05元,退赔给鸡东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李某补交到鸡东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养老保险金69 422.86元为犯罪资金,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骗保行为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鸡东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依规参保缴费,享受各项社保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以身试法,知法犯法,背上罪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痛苦和灾难。

责任编辑:郑佳宝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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