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可能会有一个发财梦,但无论什么时代,都应遵从“生财有道”的法则,天上不会掉馅饼,诱惑无处不在。没有劳动的付出,就想渔翁得利,往往可能等来的是牢狱之灾。每个公民办理的银行卡都是实名制,其中还包括其他个人信息,如果你不经意间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你可能涉嫌犯罪了;那些非法收集他人信用卡转手倒卖他人,获取利益的人,你也可能涉嫌犯罪了。
案件详情
2021年4月起,被告人姜甲贩卖被告人张某5套银行卡,在其邮寄给其下家时丢失,随后姜甲又贩卖张某2套银行卡和被告人高某1套银行卡,贩卖另一被告人姜乙3套银行卡。
姜甲出售自己名下3套银行卡,两套对公账户,涉案资金流水共7 715 072.21元,姜甲贩卖银行卡共计获利26 100元。
被告人张某以400元的价格从高某、刘某处分别收购1套银行卡,并将高某1套银行卡贩卖给姜甲,张某向姜甲提供5套银行卡,随后又向姜甲贩卖自己2套银行卡及高某1套银行卡。被告人张某先后出售自己的银行卡7套。张某出售自己名下2套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共2 028 403.50元。被告人张某贩卖银行卡共计获利6 000元。
被告人姜乙向姜甲贩卖自己名下3套银行卡,非法获利6 300元。被告人姜乙出售自己名下三套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共3 758 991.92元。被告人高某向张某贩卖自己名下1套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共1 829 970.60元,非法获利4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姜甲、张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其中姜甲数量巨大;被告人姜甲、张某、姜乙、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鸡东县刑事审判庭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轻易的将自己的银行卡等相关信息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等相关信息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同时要保护好个人隐私和信息,身份证、手机号码、银行卡等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物品,一定不能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如遇丢失、遗失,一定要第一时间通过正规方式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