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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父债子还”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1-12-08 08:36:33


    “我父亲都去世了,没有留下什么遗产,为什么让我们还钱”!

    近日,马慧法官受理了一起案件,借款人因病去世,银行起诉了借款人的妻子和儿子要求其偿还借款人的贷款。在庭前调解中,原被告双方情绪十分激动,被告称借款人没有遗产拒绝还钱,原告称贷款需要偿还。经过庭前大量调查,已故借款人在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公积金账户有遗产,并已偿还其他债务,尚有部分剩余遗产。马慧法官安抚当事人情绪并耐心进行释法。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已故借款人妻儿同意在剩余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贷款。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遗产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遗产。

    受遗赠人应当在指导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爽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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