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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就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1-12-02 14:14:23



    鸡东县法院审判员李群处理这样一个案件:2021年2月18日,祁某到煤矿外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施工经营的项目部从事掘进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计件工资,由个人为其发放报酬。2021年3月15日凌晨2点左右,祁某在井下工作时,顶板掉落石头将祁某面部、腰部砸伤,伤后由工友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8天。现祁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煤矿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法官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雇佣劳动者从事工作,工作内容由个人安排,日常管理和工资报酬发放均由个人方直接负责,劳动者与个人是雇佣关系的,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这里的“用工主体责任”并非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一种替代责任。

    因此,劳动者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所以,法官在这里提醒您:一定要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经营者订立劳动关系,以防意外出现,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佳炜    

文章出处: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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