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在鸡东县人民法院实属常见类型案件,但今天鸡东县人民法院兴农法庭法官李熹格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类型的民间借贷案件,现在请听小编慢慢为您道来。
2013年11月5日,被告孙某向原告孙某某的继父周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息1分,被告宿某则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与被告孙某分别在借条人处签名。2019年6月21日,原告孙某某的继父周某因病去世,但此笔借款二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孙某某作为周某的唯一继承人向二被告多次索要此借款,但二被告至今尚未给付,原告孙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将二人起诉至法院。
法官李熹格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将他们约至法院进行调解工作。李熹格把借条出具给二被告时,二被告对他们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二被告认为他们是向周某借款,原告孙某某只是周某的继子,并不具有起诉的权利,并且周某去世后,他们与周某的债务也就应该没有了。原告孙某某则认为他作为周某唯一的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案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矛盾争议较大。
通过细心沟通,李熹格总结案件争议焦点是原告孙某某是否具有继承他继父周某债权的权利及债权人去世后债权是否会消失。而造成该争议焦点的原因就是由于二被告缺少法律意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对此,李熹格围绕着双方争议焦点展开了耐心释法工作,用具体的法律法规向二被告释明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二被告在李熹格的耐心释法后认可了原告孙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同意调解,将多年的欠款和利息共计32000元当庭给付给原告孙某某,这多年的借款纠纷在李熹格的普法释法工作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民间借贷的资金虽然可以帮助农民满足因备耕、渡荒、婚丧嫁娶等临时性需要,但大多数农民却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并不了解,所以才会引起民间借贷案件逐年骤增的情况。鸡东法院为提高审判质效,还加大了普法释法工作力度,法官们更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对当事人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当事人法治观念,让矛盾纠纷从根本上扼杀在摇篮里,为鸡东更好地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