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马慧审理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中,在庭前的调解过程中,被告刘某表示其经营的场地实在脱离不开人,如到法院进行调解,将给其带来诸多困难。考虑到原、被告系同一个村的村民,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案件调解的可能性较大,为了使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马慧决定将调解地点设在被告经营场所,给当事人带来了切实的便利。
高某、刘某合伙做生意,但因后期经营不善,高某决定中止合作,解除合伙协议,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合伙协议,并支付60万元投资款。
第一次调解,因双方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被告担心诉讼案件会影响其今后的经营而没有成功。马慧在了解了当事人所担忧的问题后,有针对性地与当事人电话沟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被告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向其阐述被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诉讼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调解结案能够将问题彻底化解等等,通过各种方式打消被告的疑虑。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官当天制作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都表示非常满意,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与司法为民深度融合,有效“我为群众办实事”,真正做到开门纳谏、服务到家。鸡东法院做到司法贴近社会,走进民众,切实将司法服务群众贯穿立案、审判、调解等全方面,切实把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成果,确保干警队伍受教育、司法为民上水平、审判执行工作见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