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9日下午,在鸡东县某熟食店门前,被害人李某在走路时,被告人高某上前与李某进行交谈,在和李某交谈时乘其不备,将李某存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人民币4 000元盗走。被害人李某55岁,患有严重的脑血栓后遗症,行动不便,因常年服药,生活极其困难。案发当日,被害人李某准备拿着仅有的4 000元交纳养老院的住院费用。在庭审当中,被告人高某表示对于自己的盗窃行为心存愧疚,主动提供其家属的联系方式,表示希望法官可以帮助其联系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
本案的审判员李丽通过被告人高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其家属,被告人高某的家属主动要求到被害人李某家登门道歉。2021年3月4日下午,在李丽的陪同下,被告人高某家属到被害人李某家中看望,看到被害人李某的生活境况,被告人高某家属深感愧疚,当场代表被告人高某真诚的向被害人李某鞠躬道歉并将4 000元现金返还给被害人李某,被害人李某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