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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所有权人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11-18 15:25:17



    机动车运行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

    2018年10月10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吴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两车损坏,吴某及摩托车乘车人初某、孙某受伤;被告人吴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初某。案发当天,初某明知吴某无驾驶资格、饮酒,仍将摩托车交给吴某驾驶,且坐在摩托车后座,造成交通事故。

    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吴某驾驶初某所有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初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初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吴某无驾驶资格、饮酒,还将车辆交给其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初某应当对吴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责任编辑:王佳炜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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