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开某等60余人到鸡东某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现一直在岗,原告希望被告能够补发多年来的加班工资,但最终协商未果。
2018年8月6日,原告提出仲裁申请。
2018年12月19日,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
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故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1月21日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开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对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28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发回重审。2020年7月16日,经法院调解、与劳动仲裁及矿方等多方配合,部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案件现已按撤诉处理。
02
法官说法
本案充分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引入了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到纠纷解决中去,努力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诉求。一方面煤矿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及时与原告沟通、平息矛盾,另一方面,法院与劳动仲裁方面相配合,联合专业劳动仲裁组织的智力优势化解专业性的矛盾纠纷,梯次减少了系列案件数量。
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各种繁杂的纠纷种类也逐渐出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推进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是统筹司法供给和司法需求的关键举措。然而,部分群众对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了解、不信服,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法律效力不太了解,仍然认为只有打官司才能解决纠纷,从而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错失了能够在“家门口”化解矛盾的机会。
与普通的调解机构(除仲裁外)相比,法院组织的调解并出具的调解书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充分保障权益。这也是遇到纠纷的一种特殊的解决途径,当事人在遇到相似情况时可考虑适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