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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怕上失信 迅速履行判决

  发布时间:2020-09-01 14:32:28



    王某原系鸡西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职工,于2015年9月12日与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汽机专工,约定每月15日有发放工资,月工资金额为7000元,合同期限至2017年9月12日,到期后续签合同至2019年9月12日。

    2017年3月30日,王某被任命为副总经理,工资调整为年薪224 900元,包括网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9年9月12日。

    2018年1月至12月,鸡西市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王某岗位工资157 430元,但绩效工资67470元未支付。2019年4月12日,王某向某环境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鸡西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V3.0》规定,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是员工完成其岗位绩效目标所获得的奖励性收入,奖金是公司达到年度绩效目标后对员工的奖励性收入。

    鸡西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虽向王某支付了2018年岗位工资,但未支付2018年绩效工资,经王某多次讨要后,某环境公司均未支付。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判决鸡西某环境有限公司应向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王某绩效工资67470元和奖金9500元,合计76970元。判决生效后,某环境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向鸡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鸡东法院在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某环境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鸡东法院依法将该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立案后48小时内启动了网络查控。

    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开户帐户,帐户存款足以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鸡东法院依职权额度冻结该帐户存款,准备在执行异议期限界满后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因将被执行人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考虑可能影响到其信用等级,立即和鸡东法院取得联系,明确表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并于当日将全部执行款交纳至鸡东法院的执行款专户,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赵爽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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