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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寻衅滋事,后妨害作证,一错再错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8-18 08:49:32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因穆棱河北岸哈达镇东风村经营沙场冲毁南岸其家耕地要求赔偿事宜,与沙场老板发生纠纷。

    2016年7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装载机(铲车)司机等人到东风村李某经营的沙场,不顾装载机司机赵某的阻拦,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将沙场租赁的临工ZL50F装载机(价值33 200元)开走,后被告人李某私自将装载机抵押借款,几个月后该装载机被出卖,之后不知去向。

    2016年7月10日沙场老板李某报案后,被告人李某指使同村村民于某、朱某向鸡东县公安局提供虚假证言,2016年7月27日于某、朱某证实:李某、于某、朱某等红胜村土地受损村民到沙场开走的铲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责令李某归还铲车,李某一直未归还。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在自家耕地被穆棱河水冲毁后,不经沙场老板李某的同意,强行开走其租赁的铲车,经公安机关制止后,仍继续占用他人财物用于抵押借款,致使铲车去向不明,情节严重;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指使他人作伪证,意图逃避处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责任编辑:赵爽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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