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在多次催促主动履行无果后,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账户内部分银行存款,并将执行回款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经执行完毕。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9日,杜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鸡东县平八(平阳——八楞山)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阳镇永兴村6组道口超车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韩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两车损坏,韩某受伤。韩某伤后送至鸡西市矿总院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复合伤、头部外伤、头皮撕脱伤。
经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违反超车规定和超速行驶,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型面包车由杜某出资购买,将该车登记在某公司名下,以某公司的名义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杜某定期按照约定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因杜某交纳了强制险,保险机构在限定金额内赔偿韩某12万元,并已经支付完毕。经韩某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查明事实法院判决杜某赔偿韩某损失138001.70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杜某和某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义务。韩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采取了网络查控措施,但发现某公司和杜某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但调查发现,某公司正处于经营状态,可以推定该公司一定有资金往来,且本案属涉民生类案件,应加大执行力度,通过联席会讨论重新制定本案执行方案,加大警力投入立即启动了传统查控,对某公司在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采取查控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某公司在某金融机构的营业所有开户帐户,帐户内存款足以支付本案的全部给付义务。执行干警立即对该帐户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并将执行回款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经执行完毕。
鸡东法院在执行涉民生类案件中,对陷入执行困难的案件召开法官联席会研讨,通过讨论制订专项执行方案,对案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点对点的查控,使案件尽快执结,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