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鸡东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统一发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款。鸡东法院发放本次救助款案件两件,发放金额共计6.8万元。
2015年9月12日,张某某驾驶北京现代轿车与前方同向行驶谢某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尾部相撞,乘坐现代轿车的聂某某受伤。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某无责任。鸡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聂某某的身体损伤进行司法鉴定,其构成一级伤残。
经鸡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其中被告谢某某赔偿原告聂某某各项赔偿项目合计123 000元。还款逾期后,聂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鸡东县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经调查发现聂某某的父亲是鸡东县平阳镇永发村精准扶贫户。聂某某因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没有母亲,其父常年照顾儿子,不能外出打工赚钱无其他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十分窘困。因当事人的特殊情况,鸡东法院院执行干警积极为其解决实际困难,按照省院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的标准及时申报,聂某某符合求助条件,故向上级法院申请,对聂某某给予专项救助金5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虽然赢了官司却因对方无力履行义务而导致胜诉权益无法兑现。鸡东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保障民生,对生活确实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胜诉人巧用“司法救助”,破解执行中的“执行不能”,对当事人发放专项救助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的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