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十多岁的弭某拿着一张120万元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还款,法官经审理驳回原告起诉,这其中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近日,原告弭某拿着一张不是本人姓名的120万元借条到法院起诉其中的40万元,还提交了她有40万元借款能力的存款账单,起诉时弭某诉称,她把40万元给了中间人,中间人将几个人的钱一共120万元,借给了被告,但她现在急需用钱,就自己来起诉,要求被告将40万元先行偿还。
法院判决
经法官审理发现,实际上40万元是弭某的儿子借给被告的,借条也是被告给弭某的儿子出具的,弭某担心对方不还钱在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拿着借条的复印件到法院来起诉,由于她不是债权人,和被告债务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弭某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弭某不是债权人,故其不是该案的适格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依法驳回原告弭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