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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314万元,信贷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3-30 16:19:55



    近日,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崔某在2011年至2013年担任信用社副主任、信贷员期间,对25笔30名申请贷款人的贷款申请没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贷中核查、贷后检查,而是根据贷款数额的需求,变造借款人抵押物土地数量、房屋面积、农机具情况等相关材料,违规发放贷款人民币31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于2019年7月在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违法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在担任金融部门的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的规定,非法向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崔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审查、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偿还能力及资信的情况下,变造借款人抵押物土地数量、房屋面积、农机具情况相关材料等手段,违规贷款,这一违法行为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造成了国家贷款资金的损失,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法官提醒,要认真且守纪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要动歪心思,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若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必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赵爽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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