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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与契约精神的碰撞

  发布时间:2019-12-18 09:01:34



    申某和张某是鸡西监狱的退休职工,住在同一个家属楼里,既是同事又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按理说关系应该不错,但因为申某停车影响到对方,张某要求申某挪一下车,导致双方一言不合开始争吵,进而发生撕打,拳脚相加,结果是双方均受伤住院,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申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主张被告张某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千元。在看过案卷后,我认为这案件有调解的可能性,因为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而且诉讼标的金额也不高,调解不成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裁终局。

    张某表示打架这个事已经在公安局调解完了,签了协议的,双方和解,各自负担自己医疗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怎么还能起诉到法院?在公安局签了调解协议不好使吗,法院为什么要立案?

    我回答他,法院从2015年开始就已经是立案登记制了,是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你们双方在公安局签署的调解协议,我们需要调取一下公安治安卷宗,如果真是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没什么特殊情况下调解协议就是有效的。

    在随后的庭审中,原告申某表示各自负担各自医疗费用,互不追究对方责任的调解协议确实是本人签字和按印,但后来认为公安机关处理不公、对调解协议不满,所以到法院起诉,法官对他释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对该协议予以撤销,是否坚持以健康权纠纷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申某均坚持原起诉事项,不做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治安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治安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治安调解协议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是合同,是一种契约,在没有撤销的前提下,又以健康权纠纷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最终法官判决驳回原告申某的诉讼请求。在后续的判后答疑中,申某表示认可法院的判决。

    透过这个案件,让我有所思有所想:

    一方面是与人为善

    古人说:不学礼,无以立,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中华民族素来都是一个温文尔雅,落落大方,谦恭礼让的民族。一粒种子虽小,却可以长成苍天大树;一滴水虽微不足道,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一个不被人注意的礼节虽小,却能拉进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讲个小故事,在康熙年间,张英担任文学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他位于桐城的祖宅与吴家为邻,两家院落之间有一条小巷供双方出入使用,后来吴家要新建房屋占用这条巷子,官司打到了当地衙门,张英的家人急忙给在朝廷做官的张英送了一份加急文书要他解决争议,张英收到家书很是高兴,但当看到信件的内容却生气回信到: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张英家人看到信明白其中含义,主动让出三尺空地,吴家见状深受感动,也主动让出三尺空地,这就是现在的3A级旅游景区“六尺巷”。如果申某与张某能够明白这个道理,互相谦让一些,这件事就不会发生了。

    另一方面是契约精神

    这个词现在很火,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契约精神的内在原则是自由、平等、守信。与我国的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是相符的,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已经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各自负担各自医疗费,互不追究责任,但申某依然反悔了来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从法院角度来说,我们确实应该保障申某的诉权,但从当事人双方角度来说,此举是视调解协议于无睹,视规则于无睹。试想如果在公安机关自愿签署了调解协议,单方面说反悔就反悔,说不履行就不履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如何落脚?法律的尊严又何在?

    在物质文明比较发达的今天,精神文明显得弥足珍贵,习近平总书记发出号召要推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我们作为年轻一代有责任有义务肩负起这项使命,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法治信仰蓬勃生长,让和谐社会更加和谐。

责任编辑:赵爽    

文章出处:哈达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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