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法官,我们原告、被告和律师可以和你照张像吗?”原告王某在调解笔录签完字后高兴地说。“可以,正好我也想留张像作纪念,我就代表合议庭吧。”闫法官高兴地说。
吕某为加入晨光米业(后更名为鸡东县大地粮食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5月和9月向王某借现金800000.00元和242480.00元,作为入股资金。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股东为王某和吕某,法定代表人为王某。
公司成立后,因生产经营问题,双方发生矛盾,王某一怒之下连立两案将吕某告上法院,一案要求吕某偿还借款1042480.00元,另一案要求吕某给付卖给吕某两台车的价款60万元。
鸡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诉被告吕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中,原告王某提出被告的股份给其一部分,用以顶被告欠原告的款项。被告则提出因为原告重复起诉两台车的事实,有原告书写的投资明细证明,两台车包括在投资款项内,不同意调解。所以,因双方意见差距太大调解未果。
为了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确定了“以判促调,调判结合”的原则,即做好判决的准备,又不放弃任何可能调解的机会。经合议庭做了大量、细致地辨法机理工作后,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接受调解,引导当事人着眼未来发展,晓之以理,阐明利弊,力争互利双赢,针对原告想收回资金,不想再经营的想法及被告想继续经营,但苦于没有资金偿还债务的想法,合议庭不泄气,不放弃,几易调解方案,经过十多个回合的说理释法,双方终于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至此,这起在鸡东米业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圆满落幕,避免了公司股权等案的再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