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在审理一起涉农民工案件时发现,劳资双方矛盾突出,但劳动者田某却在收到了传票的情况下缺席了。经了解发现,原来田某已经回湖北老家过年,如果他赶回上海参加庭审,就买不到回老家的回程车票了。然而事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上海二中院没有将这起案件按照普通的缺席来处理,而是主动作为开启绿色通道,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2月1日,农民工田某顺利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资。
用人单位某网络有限公司以劳动者田某“工作期间存在严重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为由,与田某解除劳动关系。田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等共计145万余元。然而,仲裁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裁决该公司支付田某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对田某其余请求均不予支持。
此后,双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行为是合法的,一审判决则仅支持了田某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共计8000余元,对田某其余请求均不支持。
对于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都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了上诉,双方之间矛盾比较尖锐。该案在上海二中院立案后,由于临近春节,又涉及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上海二中院立即将该案纳入了优先、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尽早安排了开庭。
然而,到了1月22日,法院主持开庭时却发现田某却没有到庭。经庭后核实了解到,田某之所以缺席,是因为当时他已身处湖北老家,且恰逢春运高峰无法购得庭后的返乡车票。根据法律规定,田某已经失去了针对其公司上诉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但是,考虑到田某的个人实际困难,合议庭决定全力促成本案调解,承办法官王安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到田某希望早日拿到工资的诉求后,王安又多次与涉案公司交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春节前一次性支付田某人民币5000元。在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向之后,合议庭也采取了“特殊”的调解协议签署方法将拟好的调解协议邮寄至田某湖北老家,由其签字后再寄回法院。
2月1日,上海二中院收到了田某寄回的调解协议书,遂立即要求该公司前来法院签字、打款。至此,本案从收到案件到达成调解只用了15天的时间,当天,田某便收到了属于自己的5000元工资,并对法院急人所急的做法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