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有这样一名“老赖”,私自变卖被法院保全的山羊,所得款不用于还债,最终被判刑……
2016年鸡东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康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郭某某47085元。
康某某未如期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郭某某于2016年6月申请执行。我院向康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公告等执行文书,查封了康某某家的20只山羊。康某某的妻子孙某某明知自己负有执行义务且上述财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处置、变卖上述财产。
鸡东法院审理认为,康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妨碍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危害后果,仍擅自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康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主动还款,依法对康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康某某案发后与债权人郭某某达成了和解,最终以康某某还款2500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自愿放弃而结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等法律条文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