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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调解保证群众“打官司不求人”——鸡东法院多元化调解之二

  发布时间:2019-03-27 13:42:11



    “谢谢,谢谢了,这样的调解结果我们很满意!感谢法院将案件分流到调解中心!一个人没找,一分钱没花,几天赔偿钱就到手了。”2019年3月,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中心,一起数额达100余万元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双方共同道出了感激之言。闹心而来,满意而归,这样的和谐场景在鸡东其他调解场所并不鲜见。

    此前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为解决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难题, 2018年,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手县人民法院在大队挂牌成立“交通巡回法庭”,指派法官每周二、周四驻点办案,建立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审判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快速对接、协调联动的新机制。

    多部门联手调解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处中心,为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处理提供多位一体、快处快调、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鸡东拥有机动车、驾驶人总数和交通事故总量逐年增加,公安交警部门每年受理的各类交通事故约为2000多起。庞大的事故总量,常因医疗费用垫付不到位、损害赔偿解决不及时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为快速化解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在不断摸索实践的基础上,2018年,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手县人民法院在大队挂牌成立“交通巡回法庭”,指派法官每周二、周四驻点办案,建立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审判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快速对接、协调联动的新机制。此后,经持续创新完善,当年12月成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处中心,实行调解审判、 评估鉴定、法律援助等机构常驻合署办公,为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处理提供多位一体、快处快调、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摆事实讲道理化解矛盾促和谐

    自从有了专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极大方便了事故双方当事人,并能收到及时便捷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效果。

    2019年1月25日10时23分许,驾驶人孙某驾驶严重超载的一辆自卸气车沿G331公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356公里931.4米处时,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内导致车辆向左侧发生侧翻,将对向由西向东驶来任某驾驶的黑GQ0265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压在左侧车厢下,两车损坏,驾驶员任某及车上乘车人周某当场死亡,孙某受伤。

    孙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在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任某无责任。乘车人周某无责任。

    按照传统的做法,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事先征求当事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如不愿意,则告知直接向法院诉讼;如愿意接受调解的,则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再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案件到了法院之后,由于法律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往往影响事故受害方的救治,有时会导致调解失败。

    得知情况后,“鸡东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盖正新向双方讲解关于损失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员多次联系各方,利用“换位思考”和“背靠背”的调解方法,一次,二次,三次……经过5次调解,孙某最后同意加保险理赔赔偿90,6000元,双方对此都表示满意。

    自从有了专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极大方便了事故双方当事人,并能收到及时便捷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效果。同时,处理事故的民警也可以把工作重点转向调查取证、痕迹鉴定、事故认定以及对适宜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的当场处置上,工作强度有效缓解,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为确保交通事故司法公正,法院、司法局和交警大队还共同拟定了一系列工作纪律,明确了司法调解工作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程,使交通事故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理赔服务站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

    理赔服务站避免了当事人领取赔偿款项的后续麻烦。一直以来,在交通事故调解中,存在由于当事人在调解中对保险理赔知识不了解,不清楚保险公司在事故中到底能赔多少钱,或是事故当事人医疗费用与实际保险理赔的费用可能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往往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争议,影响调解协议的达成。另外许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履行方式要等到保险公司理赔完后才能支付赔偿款项,而受害人又担心保险公司理赔款转到投保人账户后,投保人不能及时或者不支付给受害人,从而造成调解失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8年初在大队设立了小额理赔服务站,事故当事人只要在“服务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和调解员的见证下,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由车主委托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到伤者账户。

    这一举措提高了各方当事人对保险赔偿款项的理解和认知度,避免了当事人领取赔偿款项的后续麻烦,并极大地提高了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保障。

    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大大缩短了事故损害赔偿周期,赔付也更加便捷高效。这种多元化调解、一站式服务的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不断创新完善,大大缩短了事故损害赔偿周期,赔付也更加便捷高效,基本上不出大队大门即可彻底解决所有手续,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了社会管理创新带来的实惠,实现了公安交警、人民法院、事故当事人等多方共赢。

    据了解,在调处新机制方面,一站式服务的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在四个关键环节上实现了创新:

    其一,启动司法确认,即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自愿请求交通巡回法庭司法确认,一经确认就赋予强制执行力,及时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其二,实行保险直赔,保险机构进驻中心,完善伤员救助与保险垫付、调解工作与保险理赔程序上的衔接,变“事后理赔”为“同步直赔”;其三,及时保全财产,对涉及人员伤亡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交通巡回法庭作出裁定后只需向交警部门送达扣押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仍由交警部门实施暂扣妥善保管,解决了财产保全与肇事车辆放行的时间差问题;其四,设立救助基金和交通事故法律援助中心,让事故伤者的抢救等费用有了基本保障。

    从建立“鸡东县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到以“鸡东县诉调联动中心”为总阀门,目前已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调解组织27个,从“一站式”调解到QQ网络调解,设身处地为群众解决难题,而这些创新之举有效破解了交通事故处理伤员救助难、协议执行难等瓶颈,分流调解保证了群众“打官司不求人”。

责任编辑:赵爽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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