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系圆通快递公司的负责人,韩某于2016年9月23日到圆通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并于2016年9月23日向王某交纳抵押金2 000元,该抵押金的性质是防止韩某派送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现该抵押金仍在王某手中。
2017年10月29日,圆通快递公司与李某签订了鸡东圆通城区承包合同,圆通快递公司将鸡东县鸡东镇某区域承包给李某管理。
合同中除了约定圆通快递公司与李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对于安排哪些员工在此区域进行投递,如何开资、如何投递合同中没有约定。
2017年12月7日18时许,韩某驾驶无号牌迪龙电动三轮车,在为圆通快递公司投递邮件途中,沿鸡东镇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饭店门前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聂某撞倒,聂某受伤到鸡西市人民医院花抢救费用5 302.81元,但聂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聂某某为聂某的女儿,聂某的父母已死亡,聂某与其妻子离婚。
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聂某无责任。聂某为城镇户口。聂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鸡西市圆通快递有限公司鸡东县分公司、韩某、李某赔偿聂某某医疗费5 302.81元、死亡赔偿金514 720元、丧葬费26 21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交通费2 000元,合计598 240.31元。减去韩某某给付的17万元,共计428 240.31元。
【案件焦点】
该案的争议的焦点为:
1、韩某与李某及圆通快递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2、韩某派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3、李某对此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作为快递公司雇佣的员工,在送快递过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聂某死亡,该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作为快递公司雇佣的员工,韩某在从事雇佣活动即送快递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韩某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即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作为管理人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韩某作为快递公司雇佣的员工,韩某在从事雇佣活动即送快递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韩某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即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鸡西市圆通快递有限公司鸡东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聂某某医疗费5 302.81元、死亡赔偿金514 720元、丧葬费26 21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596 240.31元,减去已给付的17万元,共计426 240.31元;被告韩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聂某某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聂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中,韩某在派送快递过程中因重大过失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聂某死亡,韩某是该起事故的实际侵权人。
韩某在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称其是圆通快递公司雇佣的工人,加之通过聂某某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事实,可见韩某在送快递的过程中,其派送快递工作的地点以及接收快递时必须在24小时内送达,其工作是受圆通快递公司的管理与控制,可以认定韩某与圆通快递公司系雇佣合同关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圆通快递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韩某因重大过失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应当与圆通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圆通快递公司称其与韩某之间已不存在雇佣关系,韩某是李某雇佣的工人,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
圆通快递公司没有与韩某解除雇佣关系的证明,且韩某到圆通快递公司工作时交纳了2 000元抵押金以预防送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发生交通事故时该2 000元抵押金仍由王某保管。
2017年10月29日,圆通快递公司与李某签订合同后,圆通快递公司仍给韩某开资,故圆通快递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信。
聂某某称李某作为管理人员应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另外,既使是管理人员,也没有证据证实李某与韩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故聂某某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对聂某某要求的各项赔偿费用认定如下:
1、聂某某主张医疗费5 302.81元,是抢救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予保护;
2、死亡赔偿金514 720元,因聂某为城镇户口51周岁,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5 736元计算20年为514 720元;
3、丧葬费26 217.5元应予保护;
4、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了聂某死亡,给其近亲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聂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应予保护;
5、聂某某主张交通费2000元,没有证据证实,依法不予保护。以上各项费用减去韩某给付的17万元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