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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中“上下班途中”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19-01-15 15:08:51


    案情

    聂某某系县林业局职工,上午11时10分因家中有事向领导请假提前20分钟下班,11时20分许,随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驮乘客聂某某沿当地中心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学门前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聂某某受伤,伤后被医院住院治疗,三个月后聂某某猝死。聂某某因认定工伤纠纷而向法院起诉。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聂某受伤是否在下班途中?对此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聂某因个人原因请假提前离岗受伤不应认定在上下班时间,与正常上下班时间不符合。

    第二种意见是认定为工伤,理由是聂某受伤是从其单位到家的合理路线,因请假提前下班是常情,不能因为请假提前下班就不认为是下班途中。但如何确认“上下班途中”成为工伤确认案件的主要问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笔者认为,对“上下班途中”不能作过于机械的理解,应当从目的性和路线、时间的合理性进行限定。

    第一,工作目的。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非常规工作情况下,应根据工作性质、特点、一般社会经验及社会情理,结合机动车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段等因素,所以在多方面条件下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只能借助另外两个条件即合理的路线和时间。

    第二,合理路线。作为一个正常人从此地到彼地会选择的路线。从单位到住处可能会有很多条路,也许会选择最短的、也许会选择路况最好的等等,这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来看。本案中,聂某某下班后回家的路线既是最短也是路况最好的路线,且是聂某下班回家的唯一路线,所以应当排除怀疑,认定为合理路线。

    第三,合理时间。一般是正常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时间。本案中,聂某下班时间应该在11时30分之后,11时20分许发生事故并不在正常的下班时间范围,经调查,聂某于当日上午11时10分因家中有事向领导请假提前20分钟下班,未超过半小时,所以出现了本案中关于是否为上下班途中的争议。聂某发生事故时确实不是下班时间,但聂某已经履行了正常的请假手续,提前下班,所以应当在下班的时间范畴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本案,聂某只是请假提前下班,应当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范围内,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笔者认为,要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正确把握,不能拘泥于字面解释,二应当准确把握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设定该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赵爽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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