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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假模特手指摔断张某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07 15:35:43


   案情:                                

   2014年3月7日,张某去一家服装店买服装,在看中了一个假模特所穿的新款衣服后,就顺手摸了一下模特的上衣袖子,谁料,模特的胳膊突然掉到地板上,两根手指被摔断了。张某忙向服装店老板道歉,但服装店老板却要求张某赔偿假模特两根指头摔断的损失100元钱。张某拒绝赔偿,服装店老板诉讼至法院。

  分岐: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张某不应当赔偿服装店老板因假模特手指摔断而造成的损失。这是因为:

  第一、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这两项权利的规定,消费者行使知情权、选择权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询问,也可以是肉眼观察,还可以是实物触摸(只要这种触摸不影响商品的价值和功能)。对此,经营者有义务予以配合。张某为买到称心如意的衣服,把假模特的袖子摸了一下,想感受一下面料的质地、手感,实质是行使作为一名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没有构成对经营者财产的侵害。

  第二、张某主观上没有过错。张某去服装店购物实质是一种订立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法理上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本案中张某主观上只是想摸一下衣服袖子,并不是故意损害假模特胳膊。同时,张某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假模特的一只胳膊脱落是张某没有料到也不可能预料到的事情。因此,张某不应当赔偿服装店老板的损失。

  第三、经营者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本案中,假模特的手臂安装不牢或者老化,张某作为消费者无从知道,只有经营者最清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经营者的服装店老板应当在假模特边设立警示标志,告诫消费者谨慎触摸,以防不测发生。然而,本案中的经营者并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作为无过错方的消费者不应当对经营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假模特手指摔断系经营者管理不善所造成,应当自己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同时要求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假模特手指摔掉完全系经营者管理不善造成,与张某的合法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张某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所述,张某不应承担服装店老板的损失。

责任编辑:邵卉    

文章出处:平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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