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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法院:宣判首例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警示“老赖”

  发布时间:2018-12-06 13:58:23



    2018年12月5日,鸡东县法院对被告人杨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是鸡东县法院首例宣判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这也意味着“老赖”的末日已经来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关某申请执行郑某、杨某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关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586号民事调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二被执行人返还住友130型液压挖掘机一台及无自主动力的托板车一辆,并赔偿申请执行人经营损失人民币48000元。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执行干警先后到天津市宝坻区及黑龙江省海伦市依法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某于2017年5月4日与案外人王某在鸡东县签订了购买挖掘机协议,并于2017年5月5日将购车款226000元在杨某的授意下将买车款用手机银行支付给案外人马某,并于2017年5月5日利用经顾某联系的板车将住友130挖掘机运往天津。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5月4日将涉案的住友130挖掘机(已被人民法院诉讼中依法于2016年11月30日保全扣押)以22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案外人王某,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依法惩治拒执罪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以刑罚手段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行为起到了震慑“老赖”的强大效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王佳炜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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