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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超速驾车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已赔偿,是否可以向被帮工人追偿

  发布时间:2014-11-07 15:27:43


  【案情简介】:

   李二与张三系朋友。一日,张三的父亲过生日,张三忙于招待客人,便让李二驾驶自己的车送客人,李二应允。途中,李二超速行驶至路边的一行人赵某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二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了此案。在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李二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同时,死者的妻子郑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合计3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李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万元,双方当事人签收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并已履行。由于李二具有赔偿被害方损失的这一情节,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同时具有悔罪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宣判后,李二未上诉,检查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李二见自己被宣告缓刑,于是到民事审判庭起诉被帮工人张三,要求张三赔偿他的经济损失30万元。理由是,自己出于帮工致人死亡,应当由被帮工人张三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并未对义务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李二是无偿为张三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死亡,被帮工人张三并未拒绝帮工,应承担赔偿责任。民事审判庭应当判决李二赔偿的30万元,由张三偿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规定帮工人享有追偿权。李二无权起诉张三,李二超速驾车,属于存在重大过失,如果郑某主张李二与张三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郑某并未起诉张三,承办法官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应一并起诉张三,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本案遗漏了诉讼主体,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张三。此案并未追加张三,虽然调解书生效,但是调解违背了“合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因此,此案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撤销调解书。

   第三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起诉了李二,应视为放弃了对共同侵权人张三的诉讼请求,李二与其签收的调解书并不违法,并以其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无需撤销。法院应判决驳回李二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加以解决。第一种意见很显然是错误的,一般情况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收益是有限的,不能要求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帮工人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被帮工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帮工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帮工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其结果必然是加重被帮工人的责任,而且会放纵帮工人实施侵权的行为。本案中,李二的超速驾驶致人死亡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能由张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与李二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法官未行使释明权,是否必然导致调解书的撤销?笔者认为,首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符合提起再审“确有错误”的标准,其次,应结合具体案件综合考量,本案李二正是由于积极赔偿,才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起诉了李二,应视为放弃了对共同侵权人张三的诉讼请求,且李二不享有法定的追偿权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驳回李二的诉讼请求为宜。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责任编辑:邵卉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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