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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转让国有资产的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4-11-07 15:20:43


   [基本案情]

   因龙运酒店是鸡东县运输公司在建设银行贷款抵押的资产,该贷款即将到期。2005年3月11日,鸡东县运输公司经职工代表会议决议,将龙运酒店二、三、四楼按100万元计价偿还欠建设银行的贷款,决定出售二楼价格为68万元,出售三、四楼价格为80万元,用以偿还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后,公司还多收48万 元。  

   2005年3月22日,李某与鸡东县运输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李某购买二楼,面积500.3平方米,价格66万元,于当日将购房款一次性交齐,鸡东县运输公司出具了《房屋买卖销售专用发票》。合同约定在付款当日将该房屋的使用权交给李某,鸡东县运输公司之前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由李某继续履行,租金归李某所有。2005年3月22日,李某与鸡东县运输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该房屋正处于曲某、黄某承租期间,协议书签订之后的租金由鸡东县运输公司收取交给李某。2005年3月29日,鸡东县运输公司将鸡东县公房产权执照借给李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鸡东县运输公司未按约定给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2005年4月1日,李某与鸡东县运输公司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借款金额为66万,借款期限自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共计27个月,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鸡东县运输公司将龙运酒店二楼及现有租金抵押给李某,其中租金冲减利息,借款到期,鸡东县运输公司不能将本金及剩余利息一次性偿还,李某自动取得鸡东县运输公司抵押物的所有权,房价为本金及剩余利息,过户费用由李某负责,鸡东县运输公司提供手续。后鸡东县运输公司起诉李某要求:确认借款抵押合同中抵押条款无效;要求李某返还抵押物。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以抵押物未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该合同从签订时起未能发生法律效力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查明,鸡东县运输公司二、三、四楼属国有资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鸡东县运输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与鸡东县运输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鸡东县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争议焦点]

   李某所购买的房屋属于国有资产,鸡东县运输公司出售该国有资产时,未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决议、决定或批准、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告、选择受让方、签定合同等程序进行。鸡东县运输公司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鸡东县运输公司出售的房屋属于国有资产,且在处分该房屋时未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该转让行为无效,故该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鸡东县运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进行的,是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该买卖合同有效。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重点主要在于对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适用,该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是否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调整?

2、具体到本案中,李某与鸡东县运输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李某所购买的房屋虽属于国有资产,鸡东县运输公司出售该国有资产时,亦未按国有资产的转让程序进行处分。但本案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民事合同效力问题,本案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两部法律调控,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只规定出售国有资产应遵循的程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至(四)种情形本案并未涉及,(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部门规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只是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并没有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其即无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2009年颁布的,而李某与鸡东县运输公司是于2005年签订的合同,并不受该法律的调整。故虽然双方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违规行为,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不能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应认定为合同有效。

责任编辑:邵卉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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