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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民事上诉指引

发布时间:2011-11-30 14:05:57


一、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刑事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本院作出的裁判,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上诉人必须在本院判决、裁定规定的上诉期间内向本院递交诉状。

三、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人必须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交费后,应将缴费凭证复印件和上诉状一并提交法院。

四、上诉人如经济确有困难,可以在交费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申请。申请可以向本院递交,由本院连同案卷一并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书需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

五、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受理费,或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二审受理费未获批准后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上一级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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