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东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受理后立即对抵押财产进行了清点和查封,为案件的后续执行和权利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冒雨奔赴查封现场,认真完成查封工作,得到了当事人和认可和称赞。
在执行一起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执行案件中,借款合同订立时就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物是根据抵押权而得来的,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果债务无法偿还,抵押物将被用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当然,不是直接用来抵偿债务,一般都是通过拍卖,取得的价款用来偿还债务。
鸡东法院在办理此类执行案件中,注重对案件详情和财产情况的排查梳理,及时针对可供执行财产,特别是抵押财产进行清点和查控,对于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同时,针对浮动抵押的财产仔细甄别,如抵押权人没有对抵押财产做好全面的管理和关注,一些财产的变更和转移等情况在诉讼程序前没有妥善处理,往往由于财产的复杂性,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一定的困难,使得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全面实现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的管理和及时维权是也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