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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如何实现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14-11-07 14:44:14


   [案情]

   张某在某小区拥有两居室住房一套。2013年2月,张某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该套房小房间出租给李某居住。同年3月,张某又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该套房大房间出租给王某居住,租期均为2年。李某和王某合住于该套房中,客厅、厨房和卫生间公用。2014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该套房屋卖给李某。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王某得知该交易,遂提出自己也愿意以相同于李某的条件购买该房,并诉至法院,以张、李之间的交易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有以下四种不同处理意见:

   意见一:李、王作为承租人,对外都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但相互之间却不具有优先购买权。张某作为产权人,愿意将该房出卖给承租人之一的李某,并不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原则。因此,张、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意见二:王某承租该房的大部分,在其承租的范围内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因该套房不能分割出售,因此应由王某享有对该房的优先购买权,应判决张、李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意见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债权物权化性质,所以按其物权特性,可依租赁关系确立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顺序。因此,尽管李、王都享有该房的优先购买权,但因李某确立租赁关系在王某之前,李某对该房应优先王某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意见四:因套房不能分割出售,李、王同为承租人,依法都享有该房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出租人张某应尊重各个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其出卖该房时,应该通知李、王二人,否则就侵犯了未被通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张某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出售给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承租人王某的优先购买权(前提是王某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该房),应判决张、李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系法定权利,我国先后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对此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更是在第二百三十条对承租人的该项权利加入了救济性的内容,规定房屋承租人可以出租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依现行法律,只要是房屋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承租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冲突如何解决?

本案中,套房不可分割,李、王二人作为承租人,都依法享有该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也都可依法捍卫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宣告对方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要他未被告知卖房事宜并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该房。所以,张某在出售该房时,要想满足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侵犯承租人的合法权利,只能在出售该房时通知李、王二人,其结果自然形成李、王二人竞价(准确地讲应是竞条件)与张某磋商交易该房的局面。最后不论谁和张某达成交易,都不侵犯任何承租人对于该房的优先购买权。

责任编辑:邵卉    

文章出处:平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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