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申请人赵某某依据生效的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金额为9500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东方商城b座903室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对上述房采取变现措施,经二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保留价接收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因拍卖的房屋系唯一性住房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5-8年的租金,给本案的被执行人用于保障居住。
经本院多次要求被执行人腾空房屋后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本院于今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房屋采取腾空措施,同时请求公安机关、人大社区的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到达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临时租住的房屋后,本院进行了现场查看,经查看,符合居住条件标准。
本院到达执行现场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腾空工作,且有案外人对腾空工作进行阻碍,经本院释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表示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腾空工作,在人大代表、公安机关、人民陪审员、社区工作人员现场见证下,本院依法采取强制开锁,由在公安机关专业登记的开锁人员负责实施。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我们执行工作的宗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我们一直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