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
被告人候某某,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和镇永胜村。
2013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夏利轿车,从鸡东县永和镇东安村去往永胜村途中,行驶至永和镇大门北侧67.5米处时,将行人张某某撞伤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侯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某颅底骨骨折并脑脊液耳漏,属重伤。检察机关指控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意见分歧] :
针对本案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且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侯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故应对侯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种意见认为,侯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侯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应作为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加重量刑情形。故应对侯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分析及思考] :
本案争议的焦点:对被告人侯某某如何量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并作如下分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就本案而言,依上述规定,侯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据此侯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了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8类情形,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但在《解释》第三条专门解释属于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又明确排除《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行为,在本案中不能作为对侯某某定罪考虑的情节,应作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如果侯某某在本案中负事故全责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一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车、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侯某某的逃逸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并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法定量刑情形。而应将“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的构成要件。综上,笔者认为,对被告人侯某某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