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本案合同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发布时间:2014-11-07 14:32:36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2013年3月8日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泰康财富人生D款终身年金保险合同,投保人马某,被保险人马某之女,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27周岁。该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自被保险人身故为止。保险责任为: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原告交纳了当期保险费。

  【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保险责任包括生存保险金故不能认定整个合同无效,而只能认定身故保险金的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整个合同无效,因为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二者无法分割,且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故应认定全部合同无效。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委托型的理财保险实际上从性质来说是一个理财产品, 保险公司从法律上来说,保险公司是不得独立经营买卖理财产品的,保险公司如果不卖这个理财产品的话,现在整个保险市场的份额就要减掉一大半,他必须在投资型的保险产品里面必须附带一个死亡保障,但是现在大部分都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后投保人自然以此为由主张整个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很希望能够部分无效,因为部分无效,首先死亡险部分去掉了,另一方面,投资方面的风险投保人是没有办法规避的,因为投资方面的合同是继续有效的,但是保障这部分产品跟投资型的这部分产品是没法分开的,如果你把他割裂开了,投资型的保险就不是保险了,你就是纯粹的委托理财产品了,保险公司经营是违法的,保险公司主张部分无效是没法得到支持的,还是只能说整个宣告无效,返还全部保险费,但是目前来看,法院还是要判他返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还是要承担因投资失败所造成的风险。需要说一下保险费的利息,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的时候是不是包括利息,保险法解释二没有写,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的没有一个地方有利息的,都是没有利息的,但是关于投保人应当独缴保险费的,都有利息的,所以说保险立法不能体现一个公平对待的原则,可以运用合同无效的一般原理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款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的限制。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通过授予被保险人“同意权”以确保投保人投保目的的诚实与善意,从而使人寿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保险人系父女关系,但本案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从未获得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禁止性规定,该条无效应无异议。其余条款是否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原告马某投保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故生存保险金条款也当然无效。综上,笔者认为,马某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2013年3月8日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邵卉    

文章出处:民二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