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员工侵权,用人单位承不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8-08-03 16:43:33


    “你我多一秒等待,家人少一分担心”。这则交通宣传标语就悬挂在距事发地不足100米处,然而在2017年12月7日18时,这里就发生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

    2017年12月7日18时,韩某驾驶无号牌迪龙电动三轮车,在为圆通快递公司投递邮件途中,沿鸡东镇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记杀猪菜饭店门前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聂某撞倒,聂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聂某无责任。聂某女儿与驾驶人韩某、快递区域承包人李某、圆通公司鸡东分公司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原告聂某(死亡者女儿)提出诉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596240.31元,减去韩某已给付的17万,共计426240.31元。

    在法院审理中,李某辩称自己无责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肇事的韩某与自己有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自己虽与圆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但圆通公司仍派员工(包括肇事的韩某)在自己区域内收揽件,韩某的工资是由圆通公司支付是圆通公司的员工,应有圆通公司承担责任。

    圆通公司辩称自己与韩某不是雇佣合同关系,区域已承包李某,都是李某负责。

    经法院查明,韩某是该事故的实际侵权人,韩某在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称其是圆通公司雇佣的工人,加之聂某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事实,且韩某工作是由圆通公司管理和控制,收发快递必须在24小时内送达,可以认定韩某与圆通公司系雇佣合同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圆通公司赔偿原告聂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26240.31元。被告韩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案件虽然结束了,但人死是不能复生的,如果聂某(死亡者)可以多等一秒,如果韩某(肇事者)可以多等一秒,那么这起事故很有可能不会发生。

    “文明出行”、“不争一秒”不是一句口号,试想,如果真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就是两家人,破坏的就是两个幸福的家庭。幸福是什么?有人说:“幸福并不是你拥有了多少物资与财富,而是每天看着,等着你的家人平安的归来,看着他们平安的到家,进门,这才叫做真正的幸福。

责任编辑:赵爽    

文章出处:哈达法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