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法院在执行聂某申请执行杨某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某长期在外地,难以联系和查找,但是2018年8月的一天上午,居然主动来到人民法院,称希望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经过了解得知,被执行人杨某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其在参加投标事宜中被拒之门外,迫于执行威慑和失信惩戒的高压下,主动来到人民法院。
最终,被执行人杨某履行了19万标的中的部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聂某自愿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剩余部分,并撤回了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失信惩戒事半功倍。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招标代理、评标以及招标从业活动将受到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
首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
其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
另外,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
同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予以处理。